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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自己的資金,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,其資金視同贈與,應課徵贈與稅。

國稅局表示:

依照 #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5條第3款規定:「以自己之資金,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,其資金;但該財產為不動產者,其不動產」以贈與論,依法應申報贈與,依法核課贈與稅。

【真實案例】某民眾洽詢,其子於104年7月以1,200萬元,簽約購置一筆房地(房地公告現值計900萬元),惟資金價款係由其本人所支付,是否應申報贈與稅?且繳納金額為何?

上開案例,值得討論有二:

(一 )拿錢給兒子買不動產:

即「以自己之資金,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,其資金」;因係父親提供資金1,200萬元予兒子購置不動產,故應申報贈與總額為1,200萬元;故應以出資金額1,200萬元為申報贈與總額, 且扣減本年度尚未使用之免稅額220萬元,本次課稅贈與淨額為980萬元,應課徵贈與稅98萬元。

(二)拿錢幫兒子買不動產:

即「但該財產為不動產者,其不動產」,若係由父親簽約出資1,200萬元購置後, 再贈與給兒子,則應申報贈與總額為不動產之公告現值900萬元。故應以出資金額900萬元為申報贈與總額, 且扣減本年度尚未使用之免稅額220萬元,本次課稅贈與淨額為680萬元,應課徵贈與稅68萬元。

1.同樣贈與相同不動產標的,應納稅款卻差30萬,聰明的您,覺得哪一種方式對您較有利呢?

2.最適合您的贈與方式又為何呢?

3.房地合一稅後,該如何規劃家庭財產呢?

聰明的您了解箇中差異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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