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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前為他人投保,死亡後該保單價值應列入遺產該課‎遺產稅‬。

  • hongsheng26996
  • 2015年6月22日
  • 讀畢需時 1 分鐘

國稅局表示: 被繼承人生前以其本人為要保人,他人為被保險人所投保的保險,在被繼承人死亡時,該保險之保單價值屬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,應列入其遺產課稅。 舉例說明,被繼承人甲君生前購買保險,以其本人為要保人,甲君的配偶乙君為被保險人,並指定子女為受益人,因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,誤以為被繼承人生前所投保之保險皆可不計入遺產總額,所以未將該保單價值併入遺產申報,但被繼承人甲僅係要保人,被保險人為甲之生存配偶乙,不符合 ‪#‎保險法第112條‬ 所指保險金額約定於「被保險人死亡時」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,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,故該保險之保單價值仍屬被繼承人遺留之財產,應依法併入其遺產總額。

所謂「被保險人」死亡時給付於「其所指定」之受益人者,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,明確而言,係指「要保人」也是「被保險人」之情況,若符合者,該保險給付則不計入遺產總額。

資料來源:http://www.mof.gov.tw/Pages/Detail.aspx?nodeid=137&pid=65912

 
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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