以自己的資金,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,其資金視同贈與,應課徵贈與稅。
國稅局表示: 依照 #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5條第3款規定:「以自己之資金,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,其資金;但該財產為不動產者,其不動產」以贈與論,依法應申報贈與,依法核課贈與稅。 【真實案例】某民眾洽詢,其子於104年7月以1,200萬元,簽約購置一筆房地(房地公告現值計900...
贈與稅申報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辦理!!
財政部國稅局表示,贈與人在同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新台幣220萬元時,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,辦理贈與稅申報,以免遭稽徵機關補稅處罰。 該局進一步說明,贈與人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,應在規定申報期限內(即贈與行為發生日之次日起30日內)...